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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双龙水泥厂破产 700余债主获过半清偿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5-08-17 16:59:25

遵义一水泥厂破产 700余债主获得过半清偿

贵阳晚报

本报讯 遵义市一水泥厂在欠下高达8亿元的债务后破产,但其可处置资产仅4亿余元。因该企业属个人独资企业,破产清算如何操作,全国没有先例。该案促使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最终让700余名债主,各自获得51%的清偿。

昨日,遵义县法院通报该案的最终处置情况。据悉,位于遵义县乌江镇的双龙水泥厂,因严重资不抵债,于2012年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经我们清算确认,双龙水泥厂涉及债权人746户,欠债达8.09亿元。”遵义县法院承办该案的代志林庭长说,不过,其可供处置分配财产,仅4.2亿元。此外,该案面临的另一难题是:个人独资企业该如何破产清算,法律上无可操作规定。

2012年,最高法为此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明确参照《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程序。这也是全国首例个人独资企业破产清算案(本报曾报道)。

遵义县法院审理发现,这700余名“债主”中,双龙水泥厂最高欠债9000余万元,最少的也有1万余元,如何分配仅有的4.2亿元是一道难题。

代庭长说,他们在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发现每1名债权人,均有1名代理人,人数多达1400余人。最后,他们不得不在乌江电厂的体育馆内召开规模庞大的债权人会议,以确认债权、明确分配方案。

经测算,双龙水泥厂可分配的4.2亿元,仅够抵总债务的51.36%。经反复沟通,法院最终确认:不管欠债多少,一律按此比例进行清偿。经过两年努力,至今年5月,该案最终审结。

遵义县法院办案法官说,该案不仅牵涉范围广,而且涉及新的法律问题,因此清算难度极大。

“面对新的法律问题,我们形成专门的课题组,将专题调研上报给最高法。”遵义县法院有关人士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最终成为打开该案清算程序的“钥匙”。该案的裁定终结,或为外地审理类似案件、为各类企业在资不抵债情况下有序退出市场,积累了经验。

贵州省遵义县双龙水泥厂破产清算案审结

涉及普通破产债权8亿元,债权人746户832笔,职工400余人的双龙水泥厂破产清算案件,于近期审理并结算完毕。主审法院遵义县法院在昨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企业申请破产

据了解,双龙水泥厂位于遵义县乌江镇,始建于1996年,个人独资企业,年产水泥10万吨。2007年6月组建“遵义县双龙水泥厂2500T/D熟料新型干法回转窑水泥生产线”技改工程,项目总投资2.5亿元。企业发展至此,已形成总资产达3.4亿元,年创产值5亿元,实现利税1亿元的水泥生产线。

不过,因企业经营不善、流动资金不足等原因,水泥厂自2010年起,开始拖欠工程款、员工工资,并且也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至2012年,该企业全面停产。无奈,水泥厂只剩下破产清算一条路可走。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2012年4月,遵义县法院受理了双龙水泥厂的破产申请。然而在接手了该案件之后,承办法官却遇到了难题,个人独资企业该如何进行破产清算,在法律上并没有可操作的规定。“清算程序如何启动?由投资人自行清算?还是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工作如何进行?这些关键细节,法律上也没有明确。”承办法官代志林说。

2012年,遵义县法院就上述问题,请示遵义市中院。又经层层请示至最高法,发现该案还是全国首例个人独资企业破产清算案,“外地也无经验可供借鉴。”2012年底,最高院为此案出台了法释201216号司法解释,为双龙水泥厂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和依法审理取得了法律上的保障,才让该案件进入法律程序。

案件历时三年终解决

作为全国首例参照使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程序进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案件,只能靠自己摸索办案方式,这给法院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同时涉及金额达8亿多,债权人746户,更是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对于债权人来说,破产清算最关心的就是清偿比例的问题,而清偿比例的计算,厂方剩余的财产折换就是关键。”代志林告诉记者,确保财产保值增值,致使资产效益最大化,是工作的重点。

在接手案件之后,法院通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成功实现了与工厂自行清算程序的对接,将企业之前自行清算,与中银信公司达成的4.2亿收购意向性协议,转化成为了破产财产处置方案,确保了破产财产的保值。

“债权人太多,个体债权人当中少的借了1万元,多的借了10几万。而大债权人当中,最多的一家银行有9千多万。我们召集他们开会,起初还没有找到足够大的场地,最后是在乌江电厂的体育馆进行的。”代志林说,经过三年的努力,终将该破产案件审结并执行完毕,最终将清偿比例确认为51.3697%,即借10000元,最终得到5136.97元。这是统一的比例,没有微小债权人和大债权人之分,也没有个人优先级之分。

代志林最后表示,双龙水泥破产清算案件的成功审理终结,为各类企业在资不抵债情况下有序退出市场积累的宝贵的经验,提供了司法实践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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